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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没买成,中介费能要求返还吗?

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  2017-07-11 10:09

[摘要] 但签约后,被告发现价格有误,经甲乙双方协商,双方解除了买卖意向。后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佣金,被告拒绝,遂起诉。

原告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丙方)与被告滕某(乙方)签订委托购买意向书一份,约定由丙方为乙方购买涉讼房屋提供居间服务。签署买卖合同时,乙方应向丙方支付房屋成交总价的1%,作为丙方的。同日,案外人董某(甲方)作为甲方在意向书上签字。之后,经原告居间,甲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但签约后,被告发现价格有误,经甲乙双方协商,双方解除了买卖意向。后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被告拒绝,遂起诉。

法院认为,居间人请求支付的前提是完成委托事项,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所促成的合同应当符合委托人的委托要求是成立请求权的应有之义。本案中,由于原告提供的原告促成买卖双方成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涉讼房屋的价格有误,导致被告未能按照买卖合同成交。虽然合同形式上成立,但居间并未成功,无权要求被告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合同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居间分为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房地产中介合同是典型的居间合同,且这种居间是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的结合,由中介公司根据卖方的委托发布房源消息寻求符合要求的买家,在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居间报酬的取得以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为前提,必要费用的支付以未能促成房屋买卖合同订立为前提。对居间费用的确定,应当满足一般人的合理的判断标准,实现居间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平衡。

以上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对近期的房产纠纷案件进行的分析,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专业从事房地产纠纷业务近十年,希望能为您在买房没买成时中介费能要求返还吗方面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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