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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限房价、竞地价项目自持商品住房不得销售

中 国 青 年 网   2016-11-27 09:25

[摘要] 本着维持市场公平和稳定社会预期原则,规定自持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即70年

新华社北京11月25日电北京市住建委25日发布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本市“限房价、竞地价”项目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提出,通过“限房价、竞地价”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持商品住房应全部用于对外租赁,不得销售。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根据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此前发布的“限房价、竞地价”土地竞买规则,出让地块均设定合理土地上限价格,当竞买报价达到合理土地上限价格时,则不再接受更高报价,转为在此价格基础上,通过现场竞报企业自持商品住房面积的方式确定竞得人。当投报商品住房面积比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投报为100%时,则转入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方案投报程序。

该通知明确了开发企业自持部分的持有规则。通知指出,持有期间,企业出现破产清算的,其自持商品住房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住房产权转让的,须经属地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住房规划用途,应继续用于出租。

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指出,本着维持市场公平和稳定社会预期原则,规定自持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即70年。

通知提出,企业出租自持商品住房前,应对房屋进行全装修,确保满足居住条件。企业自持商品住房租赁活动实行市场化机制,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共同商定。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自持商品住房出租纳入本市房屋租赁平台管理,租赁合同须网上签约,单次租期不超过3年。企业可自行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住房租赁经营;也可与专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

专家表示,从企业逐利本能和成本控制需求角度看,对自持部分“以租代售”的冲动十分强烈。为防止此类行为,保障租赁双方权益,通知从技术层面和履约条款上提出多项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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