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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置换我的11平方哪去了

西宁晚报  2015-11-14 00:00

[摘要] 近期,王老先生为自己的房产无端少了11平方米而烦恼不已,希望来帮助维权。

近期,王老先生为自己的房产无端少了11平方米而烦恼不已,希望来帮助维权。

事件缘由

王先生现在的房子在小新街和谐小区,他在该处已经居住近20年了。20年前,他的房子是解放路的一处二层平房,面积共计123平方米。后来原北大街房管所征用了这个小二层平房,并在小新街和谐小区给王老先生安置了一套同等面积的房产,也就是王老先生现在居住的这套房子。近期,王老先生想将自己的这套房产过户给儿子,但是房产测绘部门在重新测量时确认王先生房子的面积比他以前房产证上的面积少了11平方米,原来123平方米的房子现在变成了112平方米。这令王先生十分不满,觉得自己成了冤大头。

双方说法

王老先生认为,自己的房子是原北大街房管所按同等面积给自己赔偿的房子,即使是当时测量错了,那这个错误造成的损失也不应该由自己来承担,因为自己原来的房子就是123平方米,原北大街房管所应该对自己11平方米的房产损失做出赔偿。而西宁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北大街房管所主管单位)相关负责人认为,房产面积测量不准是历史遗留问题,不是他们的责任,要赔偿也只能是按照当年的房价(每平方米400—500元)来进行赔偿。现在王老先生不接受这个价格的赔偿,他们也无可奈何。

那么,这个责任到底由谁来负呢?西宁房产集团有限公司到底应该按当年的房价还是现在的房价来赔偿呢?

律师说法

青海延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延辉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房产实际面积与约定面积是允许有误差比的,面积误差比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面积误差比值超出3%时,房屋产权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房屋合同或者退房,如果房屋产权人继续使用此房屋的,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产权人;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产权人。因此,王先生房屋面积产生误差的损失应当由开发商西宁房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此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值在相应的误差面积范围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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