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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加科学 青海省全面调整工伤保险费率

海东时报  2015-11-11 00:00

[摘要] 11月4日,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11月4日,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费率调整后,在保障工伤待遇的前提下,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略有结余,具有较强的保障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通知》规定,我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类别将由原来的三类调整划分为八类,全省各地区八类行业统一实行八种不同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调整费率后,全省工伤保险缴费平均费率将由0.89%下降至0.79%,下降了0.1个百分点,预计今后全省各行业、各单位每年可少缴保费近3000万元。《通知》还明确,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主要取决于各统筹地区基金结余存量,不搞一刀切。对于当期收不抵支或累计结余不足的地区,授权在全省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的行业费率标准,可上浮120%-150%。对收支平衡,基金结余较大的统筹地区严格按照全省统一确定的基准费率执行,今后可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适时上浮或下浮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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