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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起实施

西宁晚报  作者:啸宇  2015-07-02 00:00

[摘要]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部物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对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昨日,《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此次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被禁止的行为、物业小区车位及停车、住房维修金等方面的问题,在《条例》中都有明确规定。

空置房:70%物业费停暖:50%采暖费

目前,我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价格部门正在结合物业服务等级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收费办法。根据《条例》,业主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其限期交纳;不交纳的,可调解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业主未实际入住使用的,应交纳物业费的百分之七十。同时,集中供热区域内业主要求停止供热的,交纳采暖费的百分之五十。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者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

禁止十四项行为不得擅自“住改商

《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内十四项被禁止行为:包括擅自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侵占绿地、毁坏绿化植物和绿化设施;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安全出口;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停放车辆;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

同时,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即“住改商”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书面同意,还要进行公示,并按非住宅类用房收取物业费

车位首先满足业主半内免停车费

《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配套的车库、车位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其他人,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库、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其他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在业主共有的道路、场地新划定车位,用于业主停车。另外,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以及配送、搬家、维修等服务车辆,临时停放免交停车费,业主临时停车未超过半的,免交停车费。

房屋安全告急维修金三日内下达

《条例》规定,出现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专用排水设施坍塌、爆裂等危及安全等情况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紧急情况维修申请报告,房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拨付相关经费,以保证维修的及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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