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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正式取消 性质区分 统一登记为居民

西海都市报  作者:赵俊杰  2015-06-29 00:00

[摘要] 从7月1日起,我省将取消农业 与非农业 性质区分。

6月26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了解到,从7月1日起,我省将取消农业 与非农业 性质区分, 登记户别由“城镇居民集体户、城镇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家庭户、农村居民集体户”四种类型调整为“居民家庭户”和“居民集体户”两种类型。

实行统一的 登记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公安厅决定自7月1日起,对全省户别调整,全省 登记仅按户别分为“居民家庭户”和“居民集体户”,各类涉及农业 与非农业 性质变更的审批一律停止,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原

性质统一转换,保存备查

对现有居民 簿不要求统一更换,如对群众主动申请的要予以更换。为落实建立与统一城乡 登记制度相适应的人口统计制度的要求,公安部、国家统计局已商议制定了新的人口统计报表,目前正在研发配套统计报表汇总程序,待程序编制完成后将对2015年度人口统计工作作出专门部署。

停止办理蓝印

蓝印 ,是一种介于正式 与暂住 之间的户籍,因公安机关加盖的蓝色印章,而被称之为蓝印 。持蓝印 者,在孩子入托、入园和义务 阶段的 ,以及申领营业执照、安装煤气和电话等方面享受本地常住 的优惠待遇。

我省蓝印 已经实施4年,按照省公安厅统一要求,自7月1日起,我省各地要立即停止办理蓝印 ,对已经办理蓝印 的人员,符合 条件的,依据自愿原则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 ,所持蓝印 注销;不符合 条件的,应当换领居住证

不再出具 性质证明

7月1日起,我省各地公安机关在填写、签发、出具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不再标注居民 性质,以前签发的户籍证件、法律文书中的 性质标注不再具有证明公民身份意义。凡领取居民身份证和居民 簿的公民,从事有关社会活动,凭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 簿证明身份。

现阶段,实际工作中如遇到迁往非 一元化的外省(市、区)要求必须出具原 性质证明等特殊情况的,公安派出所查验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查询户籍信息系统备份数据后,为群众提供有关户籍信息的证明,其中关于 性质统一表述为“2015年7月1日前 性质为城镇居民 或农村居民 ,现统一登记为居民 ”,并加盖公安派出所 专用章。

准确区分稳定就业、住所范围

省公安厅有关人员介绍,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执照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合理确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 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各地公安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范围。

另外,目前,我省人口信息系统已经实现省一级建库,为进一步便民利民,省公安厅正在积极推行省内 迁移网上办理,进一步简化省内 迁移办理手续,年内有望实现省内 迁移 办公,届时,省内群众 迁移将不再需要去原户籍地开具 迁移证。同时,要推进 登记管理专项清理整顿工作,确保2016年底前实现全省 和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性、 性和 性。

标签:取消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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