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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贷款失败要退房 开发商:先赔5万违约金

西海都市报  2015-03-16 05:30

[摘要] 3月10日,市民马先生向本报96369新闻热线反映:他在城东区预购了一套新房,由于贷款出了问题,没有购房能力的他,终只能选择退房,但开发商要求马先生缴纳5万元的违约金。

3月10日,市民马先生向本报96369新闻热线反映:他在城东区预购了一套新房,由于贷款出了问题,没有购房能力的他,终只能选择退房,但开发商要求马先生缴纳5万元的违约金

去年10月,马先生在朋友的介绍下看上了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总价50多万元,售楼小姐告诉马先生,房子即将开盘要抓紧时间购买,如果不能全款购买,可以选择贷款,手续简单,十分方便。马先生没有多想,立刻签了购房合同,并交了17万元的首付,等待银行通知办理贷款。

一个月后,马先生根据开发商的要求,来到银行办理贷款,这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他,他曾经贷过款,因为个人原因无法再次贷款。马先生听说贷不了款,就赶紧找到开发商咨询,对方告诉他有两种办法,一是用其他人的名义贷款,二是将余下房款全部付清。

马先生想,“我买的房子,用别人的名字,将来出现问题肯定会有很多麻烦,但是不贷款,自己又没有那么多钱。既然不能贷款,也没有钱买房,那就退房。”

当马先生以为事情就可以结束的时候,开发商的一句话,让马先生有些承受不了:“退房可以,但是必须扣除总房款的10%当违约金。”马先生不同意,他认为银行不放贷,并不是自己的原因,开发商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双方为此僵持不下。

马先生给开发商解释,因为次买房,不清楚银行贷款程序,销售人员也并没有告知或者提醒他是否有能力买房,只是告诉他拿着相关证件办理就可以。等到签了合同,交了首付款,才说不能贷款,还要交违约金,这不是霸王条款吗?况且也不是他不想买房,而是实在凑不齐余下的房款。

开发商听了解释后,并不认同,告诉他,这是他自己的原因,和开发商没有关系。随后对方拿出当时签的购房合同,其中的一条让马先生哑口无言:买受人单方提出退房的,应当向出卖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卖人有权拒绝,如果出卖人同意退房,买受人应承担总房款10%的违约金。也就是说,马先生需要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开发商告诉马先生,如果到规定时间依旧不付清余下房款,他们打算通过法院起诉马先生。50多万元房款的10%违约金就达到5万元,好不容易攒钱买房却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现在这个结果,马先生回想起来,后悔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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