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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我国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提案

新华网  2015-03-05 05:00

[摘要] 随着中国经济呈现出新常态,工业设备、信息化设备、农业现代化设备等动产交易、融资领域的经济活动将越来越活跃。为促进动产规范、有序流动,完善全国统一、公开透明的动产交易及融资规则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全国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随着中国经济呈现出新常态,工业设备、信息化设备、农业现代化设备等动产交易、融资领域的经济活动将越来越活跃。为促进动产规范、有序流动,完善统一、公开透明的动产交易及融资规则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建议有关部门建立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一、背景和必要性
       在民法上,动产因具有流动性,可随时为现实的占有,动产占有者即被推定为所有者。但仅以“占有”作为所有权的公示方法已难以满足现代社会强调物的利用价值、所有与占有分离的商业发展需求。消除动产权利的“信息孤岛”、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赖于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现代社会,动产权利日益多元化,仅凭借“占有”难以公示动产的真实权利状态,亟需立法为权利人提供统一的动产权利公示方式。以融资租赁为例,出租人无法通过“占有”方式公示租赁物所有权,而承租人却因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可能擅自转让、抵押、质押租赁物侵害出租人所有权,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缺失适当的公示方式来保障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尽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可以通过中登网“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登记,但该登记还不具备权利公示的效力。
       (二)建立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在充分尊重私法自治精神的基础上,积极建立服务型政府,服务于实体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固然动产登记应采取登记对抗主义,政府不应当强制要求登记,导致交易成本增加、动产流动不够便利等情况的发生。但如果权利人选择甚至亟需办理动产权利登记,立法应当从构建权属清晰的市场交易秩序、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为权利人提供足以保障其权利的便捷手段和公信力。通过立法明确动产统一登记机关并为社会公众提供动产统一登记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
       (三)建立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解决动产登记存在的多头登记、登记规则体系混乱、“各自为政”等问题,便于利害关系人查询和了解同一动产的权利状况,提升交易的效率和安全。目前,航空器、船舶、车辆、农机分别在民航局、海事局、车辆管理所、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进行所有权、租赁、占有权、抵押、优先权等登记;其他动产仅规定抵押登记在抵押人住所地工商局办理。为弥补立法空白,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中登网提供租赁登记、所有权保留登记、租购登记、动产信托登记,商务部建立“登记公示信息查询系统”提供动产租赁登记服务,不排除未来某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进一步增加登记系统。在现有的动产登记现状下,可能出现如同一机动车同时在多个租赁登记系统和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应权利登记、同一设备同时在多个租赁登记系统和工商局办理相应权利登记等情形。多头登记不仅会造成交易规则的不一,也不便于利害关系人了解动产权利情况,增加交易成本,影响了我国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正常发展。
       二、相关建议
       在我国大力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背景下,统一规定动产的所有权登记、融资租赁登记、抵押登记、质押登记、动产信托登记、所有权保留登记等势在必行,这有利于达到明晰动产权利变动情况、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并保障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的目的。具体建议如下:
       (一)建立和完善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明确动产统一登记的机构、规则、效力等,构建完善的动产权利公示制度。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登记,以平衡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规定统一的专设机构如工商局来负责动产权利的统一登记,改变现有动产存在中登网、商务部“租赁物登记公示信息查询系统”、工商局动产抵押登记、各运输工具登记部门动产登记等多头登记和管理的现状。目前电子信息技术的水平已足以支撑建立统一的动产登记系统,并通过完善相应的登记规则等建立一种可行、高效、低成本的法定公示方式。
       (三)确定合理的动产登记程序,明确动产登记标准和要求。一方面登记内容应尽量简化,不必要的信息应予以排除,确保登记记载内容准确、简明并便于查询人阅读和理解,建议登记内容应当仅包括当事人信息、动产描述、相关债权数额和期限等;另一方面建议明确动产财产描述的标准,商品经济社会动产多为种类物,仅仅通过品种、规格质量、数量等难以区分,现有《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尽管要求登记“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但上述登记的信息却难以将该动产与其他同类型的动产做出清晰的区分,建议出台相应配套政策或行业标准,逐步建立“动产财产的标识码”体系,便于通过该“标识码”及时跟踪动产权利变动情况。
       (四)关于动产统一登记的申请和受理,建议改变《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中需要双方共同申请的模式,允许权利人单方提出申请,降低双方共同申请的交易成本,避免义务人不予配合办理动产登记导致无法及时登记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登记机关受理动产统一登记后建议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减少实质审查增加的行政成本,同时提升动产抵押登记效率。(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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